-艸執云畫會- 組織章程(991219初定版)
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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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艸執云畫會。 |
第二條 |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第三條 |
本會以美術創作、研究、交流、發表為宗旨。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中正區銅山街6號7樓。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左: |
一、 |
結合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藝術與造形設計學系研究所創作組研究生 與畢業校友,推展藝術創作活動。 |
二、 |
每年辦理畫會發表之展覽活動,累積發表履歷,提昇創作水準。 |
三、 |
發揮個人創作方向,傳承繪畫技法亦銜接當代思潮之藝術風格。 |
四、 |
嘗試媒材實驗,以多元圖像傳達生活感知與創作意涵。 |
第二章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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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會員為國北教大藝研所創作組在校研究生與畢業校友。 |
第七條 |
會員有左列事之一者,為出會: |
一、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 |
整年度無故未參加任何一項會務活動者。 |
三、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八條 |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九條 |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
第十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之義務。 |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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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 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由畫會指導教授擔任。 |
第十二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
一、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 |
選舉或罷免理事。 |
三、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六、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 |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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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如辦理法人登記後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 決解散之。 |
第十三條 |
會員應共同分擔畫會事務工作,職務分配如左: |
一、 |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畫會會長兼任。 |
二、 |
理事會由會長、文書組、展覽組、活動組、事務組、研究組等 五名組成,畫會成立當年由會員自願擔任,第二年開始,由 會員選舉之。 |
三、 |
各組依工作量設組員數人,由所有會員依興趣擔任,一年一 任,滿期一年後,可兩兩協商互換組別工作。(工作項目如 補充事項所列) |
四、 |
會長與各組長職務以學年為單位,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隔年 七月三十日止。各組長任期一年一任,由各組組員遴選產生 ,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
第十四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一、 |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二、 |
審定會員之資格。 |
三、 |
議決理事之辭職。 |
四、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 |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五條 |
監事由畫會指導教授擔任,職權如左: |
一、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 |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六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十七條 |
理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者。 |
三、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第四章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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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 集時,文書組應於二週前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之。 |
一、 |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 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召集時召開之。 |
二、 |
本會如辦理法人登記後,如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請求 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理事會應召集之。 |
第十九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應以電子郵件或電話告知文 書組。 |
第二十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 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 |
一、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 |
會員之除名。 |
三、 |
理事之罷免。 |
四、 |
財產之處分。 |
五、 |
團體之解散。 |
六、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會每一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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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理事長應於七日前以電子郵 件或電話通知各組組長,會議之決議,以理事會出席人數過 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二週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 同議程函報監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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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會議紀錄與討論決議,研究組應於閉會後一週內公 告於畫會網站。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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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
一、 |
入會費:會員入會每名伍佰元。 |
二、 |
常年會費:壹仟元。(由會員大會決議,以學年為單位。) |
三、 |
會員捐款。 |
四、 |
其他收入。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學年為單位,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 三十日止。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由當年具有會員資格者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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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二十七條 |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之。 |
第二十八條 |
本章程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十三條之二 補充事項 】99學年度畫會籌備事務工作項目
(一)總召1人,工作項目:A.暫代理事長 B.工作聯繫 C.活動召集
(二)文書組:組長1人,組員5人以上。
工作項目:A.會議紀錄 B.學員造冊 C.展覽文宣製作
D.畫冊文案編輯 E.會報編輯發行
(三)展覽組:組長1人,組員6人。
工作項目:A.展覽申請 B.展場規劃 C.展覽前置作業
D.開幕茶會 E.展覽發表成果冊 F.畫冊作品編輯
(四)活動組:組長1人,組員3人以上。
工作項目:A.展覽觀摩申請 B.寫生活動規劃 C.讀書會規劃 D.節慶活動規劃
(五)財務組:組長1人,組員3人。
工作項目:A.會費管理 B.展覽經費收支 C.畫展開幕招待
(六)研究組:組長1人,組員4人。
工作項目:A.畫會網頁經營與管理 B.創作收集、分類與登錄
C.活動攝影與照片登錄 D.會員展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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