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艸執云畫會- 組織章程(991219初定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艸執云畫會。

第二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美術創作、研究、交流、發表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中正區銅山街6號7樓。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結合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藝術與造形設計學系研究所創作組研究生

畢業校友,推展藝術創作活動。

二、

每年辦理畫會發表之展覽活動,累積發表履歷,提昇創作水準。

三、

發揮個人創作方向,傳承繪畫技法亦銜接當代思潮之藝術風格。

四、

嘗試媒材實驗,以多元圖像傳達生活感知與創作意涵。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為國北教大藝研所創作組在校研究生與畢業校友。

第七條

會員有左列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整年度無故未參加任何一項會務活動者。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八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九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

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由畫會指導教授擔任。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本會如辦理法人登記後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

決解散之。

第十三條

會員應共同分擔畫會事務工作,職務分配如左:

一、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畫會會長兼任。

二、

理事會由會長、文書組、展覽組、活動組、事務組、研究組等

五名組成,畫會成立當年由會員自願擔任,第二年開始,由

會員選舉之。

三、

各組依工作量設組員數人,由所有會員依興趣擔任,一年一

任,滿期一年後,可兩兩協商互換組別工作。(工作項目如

補充事項所列)

四、

會長與各組長職務以學年為單位,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隔年

七月三十日止。各組長任期一年一任,由各組組員遴選產生

,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議決理事之辭職。

四、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監事由畫會指導教授擔任,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七條

理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

集時,文書組應於二週前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之。

一、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

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召集時召開之。

二、

本會如辦理法人登記後,如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請求

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理事會應召集之。

第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應以電子郵件或電話告知文

書組。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

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一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理事長應於七日前以電子郵

件或電話通知各組組長,會議之決議,以理事會出席人數過

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二週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

同議程函報監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與討論決議,研究組應於閉會後一週內公

告於畫會網站。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入會費:會員入會每名伍佰元。

二、

常年會費:壹仟元。(由會員大會決議,以學年為單位。)

三、

會員捐款。

四、

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學年為單位,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

三十日止。

第二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由當年具有會員資格者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之。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十三條之二 補充事項 99學年度畫會籌備事務工作項目

(一)總召1人,工作項目:A.暫代理事長  B.工作聯繫  C.活動召集

(二)文書組:組長1人,組員5人以上。

            工作項目:A.會議紀錄  B.學員造冊  C.展覽文宣製作                                 

                                D.畫冊文案編輯  E.會報編輯發行

(三)展覽組:組長1人,組員6人。

            工作項目:A.展覽申請  B.展場規劃  C.展覽前置作業

                                D.開幕茶會  E.展覽發表成果冊   F.畫冊作品編輯

 (四)活動組:組長1人,組員3人以上。

            工作項目:A.展覽觀摩申請  B.寫生活動規劃  C.讀書會規劃  D.節慶活動規劃

 (五)財務組:組長1人,組員3人。

            工作項目:A.會費管理 B.展覽經費收支 C.畫展開幕招待

(六)研究組:組長1人,組員4人。

            工作項目:A.畫會網頁經營與管理  B.創作收集、分類與登錄

                                C.活動攝影與照片登錄  D.會員展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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